井下作業氣體檢測一般規定
點擊次數:5057 更新時間:2018-10-17
1氣體檢測應測定井下的空氣含氧量和常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和爆炸范圍。
2 井下的空氣含氧量不得低于19.5%。
3 井下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除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外,常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和爆炸范圍還應符合表5.3.3的規定。
表5.3.3 常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和爆炸范圍
注:多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有毒化學物質均不應超過的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在遵守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前提下容許短時間(15min)接觸的濃度。
4 氣體檢測人員必須經專項技術培訓,具備檢測設備操作能力。
5 應采用氣體檢測設備檢測井下氣體。
6 氣體檢測設備必須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7 氣體檢測時,應先攪動作業井內泥水,使氣體充分釋放,保證測定井內氣體實際濃度。
8 檢測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測時間;
2 檢測地點;
3 檢測方法和儀器;
4 現場條件(溫度、氣壓);
5 檢測次數;
6 檢測結果;
7 檢測人員。
9 檢測結論應告知現場作業人員,并應履行簽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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